营销周刊
保商标就是保市场
——从“中杰快克”惹上商标纠纷说起


中国医药报

【日期】2005-08-11
【期次】120(总第3033期)
【版次】B2
【版名】企业
【栏目】商战风云录
【类别】营销周刊
【作者】胡芳
【特刊】
【正文】           点击查看: 本版 PDF
  2005年8月3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工商局,一场规模不大的听证会在激烈地
进行中。出席听证会的共涉及三方:一方是案件调查人,即滨海县工商局,一方
是当地最大的医药经销商滨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亚公司),另一方则是
作为第三方出席的河南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药业)。
  6月21日,滨亚公司接到当地工商局的一份拟处罚通知书,称其从2004年10
月起先后4次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中杰药业生产的“中杰快克”氯
芬黄敏片,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地工商局拟对滨
亚公司进行处罚:1.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罚款2.5万元。滨亚公司要求
申辩,滨海县工商局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据滨亚公司的代理律师盐城强仕律师事务所王凤毅介绍,2005年3月29日,
滨海县工商局曾经书面通知中杰药业,其生产的“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侵犯了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5月25日,中杰药业书面答辩不
认为侵权。后滨海县工商局拟处罚在当地销售“中杰快克”的经销商滨亚公司,
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作为第三方身份出席听证会的中杰药业营销总部副总经理吴玉林表示:“只
想在可能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杰快克”是否侵权
  听证会上,双方唇枪舌剑(滨亚公司和中杰药业为申辩方),气氛十分紧张。
从表面上看,听证会是针对滨海县工商局是否要对滨亚公司进行处罚进行听证,
而实际上焦点集中在“中杰快克”氯芬黄敏片到底是否侵权。
  案件调查人表示,滨海县工商局接到投诉方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转寄过来
的一封咨询信。在信中,这位徐州消费者就“中杰药业是不是贵公司的分支机构、
‘中杰快克’有无涉嫌冒牌”等问题提出疑问。“快克”是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
司的药品注册商标。6月23日,“快克”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受
国家重点保护。而“中杰快克”未经海南亚洲制药的允许,在同是治疗感冒的产
品上擅自使用与“快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在市场上误导了消费者,其行
为已经构成侵权。而滨亚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理应受到处罚。
  对此,王凤毅律师表示,“中杰快克”与“快克”无论从外观到实质内容既
不相同也不相似,“中杰快克”不对“快克”构成商标侵权。
  他出示了两种产品的外包装,指出:“快克”两字采用绿色变形黑体字,两
字属平行结构,大小相同并在其右上方标有“R”的注册标记,而“中杰快克”
四字采用红色变形黑体字,四字属平行结构,大小相同,并在其右上方标有“TM
”,表明是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其次,二者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也存
在显著区别,普通消费者行使一般的注意义务便能清楚区分商标“中杰快克”与
注册商标“快克”的区别。因此,“中杰快克”商标与“快克”商标不构成相同
或者近似,不存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亚洲
制药注册商标“快克”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快克”商标的药品名称是“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中杰快克”药品名称为“氯芬黄敏片”,也不存在误导
消费者行为。再者,案件调查人并没有确认徐州消费者的身份,仅凭一名尚未确
定身份的消费者咨询信,还不足以说明“中杰快克”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混淆。
  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滨亚公司作为销售者,无法也无权从其外观上知道
中杰药业公司的“中杰快克”是否侵犯了亚洲制药公司的“快克”商标专用权,
并且滨亚公司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不应该受到
处罚。
  听证会足足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出示证据并各自补充观点,你来我往,
争论激烈。其实,中杰药业此次派四人专程赶到江苏滨海参会,其费用并不比2.
5万元少多少。那为什么中杰药业不认罚(注:滨亚公司的罚款由中杰药业支付
)呢?
  吴玉林表示,如果认罚,就等于认同中杰药业“中杰快克”商标侵权。这样
一来,公司所有“中杰快克”的产品都面临市场危机,公司的损失可想而知。
  滨海县工商局法制科的负责人则表示,听证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
利。“我们会充分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至于最后的结果,还需要一段时
间才能出来”。
  ■“捷径”未必走得通
  应该说,最近几年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企业对商标的关注度有了
明显提高。仅记者查阅到媒体公开报道的2004至2005年间影响较大的医药企业涉
嫌商标侵权案件就接近十件:
  2004年7月,广西南宁××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斯达舒”商标注册人吉林修
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大斯
挞舒”文字,受到南宁市工商局查处;
  同月,吉林某制药公司因未经“快克”商标注册人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
许可,擅自在治疗感冒药品氯芬黄敏片商品上使用“新快克”商标,被吉林省吉
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立案查处;
  今年3月,广西桂林×××药业公司生产的“清火栀麦片”包装图案,与桂
林三金药业公司西瓜霜系列产品第16445lO号的图形商标极为相似,侵犯桂林三
金药业公司的图形商标专用权,受到当地工商局查处;
  就在前不久,河南帅克制药有限公司状告美国华纳制药公司(Warner health
products inc.)侵权其“帅克”商标专用权一案,更是被业内普遍关注。
  ……
  小小商标何以牵动企业如此“大动干戈”?专家指出,药品商标作为医药企
业产权,它与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而且这种无形的财产,
不仅可以用有形的价值去衡量,有时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从理论上讲,现
代营销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特定和发展独一无二的醒目商标。在业内专家
看来,“商标是不讲话的最佳推销员”。也正因为人们都深知商标所具有的市场
价值,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才会陷入各类商战之间,才会出现各类商标纠纷。
  北京一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有关事务代理的公司总经理王浩告诉记者,《商
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商标是否近似一般是以“是否会引
起消费者的误认”来判定的。类似于“中杰快克”和“快克”这样的商标纠纷是
比较常见的,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但认定的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其原因在
于,一方面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另一方面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不同,法律是讲证据的,双方提供的证据谁更具有说服力,谁就能获得执
法部门的支持。
  对于医药行业近来出现的多起商标纠纷,王浩认为,这种现象正好说明商标
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些企业通过长期的建设创立了消费者所熟知的
品牌,自然能够赢得市场,也有一些企业挖空心思想找“捷径”,一定时间内也
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正因为这样,走“捷径”的人越来越多,但为了保护消费者
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越来越严厉。所以,国内
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应该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打造属于自己的商标和
品牌。
文/本报记者 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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